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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休哺乳假 女工丢饭碗 | | | | | 内蒙古新闻网 2007-07-1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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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女工擅自休哺乳假被辞退 1992年6月5日,钱女士进入某时装公司工作,担任出纳。期间双方一直签有劳动合同,最后的一份劳动合同到2006年12月31日期满。2006年7月5日,钱女士因生育向公司告休产假,公司按规定准其休产假3个半月。10月22日产假结束后,钱女士为方便照顾婴儿,遂向公司提出了休产后哺乳假6个半月的申请,但公司对此未予批准,而钱女士从此没有再上班。 公司于12月18日发函给钱女士,并随函附上公司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告知其已旷工16天,而钱女士收到通知函后仍不来上班。12月25日,公司与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开具了退工证明。 钱女士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77000元损失费。 ■法庭争辩 是否旷工各执一词 公司认为,己方确实收到过钱女士要求休6个月哺乳假的申请报告,但根据钱女士生育后已康复以及公司经营等情况,公司未予批准。钱女士仍置若罔闻。为此,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当日开具了退工证明。而且公司也已同意支付钱女士2006年度年终奖金3600元,单位已尽到了责任。 ■ 本案焦点 休哺乳假须经批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虽于2006年10月22日提交了休产后哺乳假6个半月的申请,但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去公司上班,这一做法显属不当。况且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函后,其仍没有及时与单位联系、沟通,坚持不去上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以钱女士连续旷工超过15天、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此举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对钱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万剑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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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家庭报
作者:北方家庭报
编辑: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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