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竭诚欢迎各地区企事业、科研单位及旗内外各阶层人士在资金、技术、项目、人才、设备、信息、物资、劳务、资源等方面以各种形式与我旗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等进行联合与协作。
第二条 欢迎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在我旗兴办各类企业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产业政策方向和项目
1、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新品种引进推广项目;
2、能源、交通、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
3、应用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新设备、新材料项目;
4、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为主的环保项目;
5、外向型、出口创汇项目,开拓新市场及市场体系建设;
6、立足于境内资源的农副产品转化增值项目;
7、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8、生态保护和恢复建设项目;
9、对现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
10、促进城镇化建设项目;
11、为生产、生活及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的服务业,主要有旅游、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等;
12、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土地使用政策
1、在来贝特工业园区以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租赁期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全部退还;投资者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它公益事业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2、在来贝特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享受园区的土地政策。
第五条 税费与财政扶持政策
1、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还:即前三年全额返还;第四、五年返还50%;第六、七年返还30%用于企业技改。
2、凡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按照国家机关要求报送有关退税资料齐全的,办理出口退税。
3、凡嫁接、改造、租赁、兼并、收购、重组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效益明显的和通过劳动部门安排下岗职工不低于总职工人数50%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1、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投资企业由旗政府视其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免予年检。
2、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60%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100万元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7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3、外来一次性投资超过300万元的建筑企业,可自带或自选工程队伍,外来施工企业的资质要与建筑等级相符。
4、国家、自治区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服务和权益保护
1、扎赉特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旗招商引资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发展计划委员会、原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职能由办公室履行),负责全旗招商引资的综合、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协助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帮助投资者解决项目审查、申报、审批等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服务投诉中心(设在旗监察局),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抽样检查部门在抽样检查时不收费,对违章操作的,限期整改不罚款。
3、对外地过往车辆及投资者车辆在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
4、实行检查收费登记制度和一企一卡收费许可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经旗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正常的检查要事先通知,更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5、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申办事宜,主管部门须在一周内予以答复,一周内不予答复的按主管部门同意办理。
第八条 奖励
社会各界人士采取多渠道、跨行业、跨地区、跨系统进行招商引资活动,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旗政府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一)奖励条件
1、招商引资中介组织或个人在进行某个项目招商引资活动前,须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及建设内容;
2、申报后,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表》;
3、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及建设内容确认后,填写《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提供合同(公证)、验资证明、评估报告、审核证明、中介资格证明(合同双方)等材料,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投入全部到位,3个月后由旗政府兑现奖励。
4、引进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实行专项奖励,奖励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经确认后给予总额3%的奖励。
2、引进国内外资助、捐赠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其引进总额的20%给予奖励。
3、引进国内外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满1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的不同,按引资总额的4—6%给予奖励。
4、引进国内外有偿有息资金;年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不同)的资金,使用期限1年以上,奖励引资额的3%;引进国内外资金与银行年利率相同,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奖励引资额的2%;引进资金高于银行利率,使用期限1年以上,奖励引资额的1%。
5、引进国家政策性资金(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国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经确认属计划指标以外的和非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视其额度奖励引进资额的10—15%。
6、其它方面奖励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赉特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扎政发[2001]第2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