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非公司类企业不需)。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五)银行帐号证明(全部开户行证明)。
(六)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房产、土地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1寸照片两张。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二)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房产、土地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业主1寸照片两张。
三、收费标准 :
每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40元。
东胜区地方税局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