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让利在先、互利互惠的原则,欢迎旗外客商来杭锦旗兴办合资、合作、联营和独资企业。
旗外客商无论以何种方式与我旗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或投资新办企业,均视为内联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旗外客商来我旗新办内联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第一、第二、第三年全部退还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四、第五年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 50%的税款。与我旗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其新增利润部分享受上述退税照顾。 改造我旗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待补完亏损后再给予二年退还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向旗内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或退还其已缴纳的所得税。 旗外客商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旗现有企业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度为基准,五年内新增利润对方可按高于实际投资比例 10 %参与分配。 旗外客商在杭锦旗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文化、旅游建设的建厂用地,凡占用国有土地的,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免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租赁集体土地的租赁费可以给予优惠;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依法转让、抵押。 各类内联企业和联合项目要及时向旗对外开放办公室备案,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内联企业资格认证书,以此作为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依据。 对来杭锦旗进行经济技术协作或联合办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根据贡献和效益情况给予奖励,在工资待遇、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对杭锦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照顾。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和伊盟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杭锦旗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