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信访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审查结案工作。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重要信访案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四)综合分析研究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以及信访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为上访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指导、协调并督促检查各盟市和自治区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七)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理论研究和信访宣传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按内机编发[2001]147号
三、其他事项
机关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财务、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