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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www.nmgnews.com.cn   2005-06-10 18:1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中国公民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不批准其出境申请: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 正在被劳教的;
    
  五、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一、 行政处罚
   
  (一) 对全国伪造、涂改或转让、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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