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在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包括其父或母亲在香港出生后回内地居住一段时间又回香港居住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均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包括非生婚子女,但不包括继子女,养子女)。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即视为申请香港“居留权证明书”。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淡蓝色背景的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白色、粉色各一份和二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出生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16岁以下儿童免交身份证);
3.交验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港的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若父母已死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父母双方有前妻(前夫)的,需交验有关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
4.申请人在港一方的父或母方如曾在港住满7年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父或母一方未去港定居的,应交验内地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单程往返的意见;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虽然是基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但父母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所生的子女。此类人员除履行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申请审批手续外,还须提交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母亲怀孕时父母同居的证明、产前检查证明、父母交往证明,他人旁证等),并准备接受基因(DNA)测试。
三、受理审批程序
旗、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批后,上报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再将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资料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自治区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返回的核查结果,按规定为已核准的申请人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香港定居。[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