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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照顾父母类前往港澳定居须知
www.nmgnews.com.cn   2003-09-22 18:1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一、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年满六十周岁,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
    
  二、申请手续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表内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由最终审核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1份,未满16周岁的须交验出生证及其复印件。
  
  3.提交定居港澳地区亲属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4.照顾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确实无法提供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的,可采用DNA检测。内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需提供其他兄弟姐妹不再申请的协议书,并提供这些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目的是确定这些放弃申请的兄弟姐妹是否已在港澳定居)。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6.提交申请人小二寸(48mm×33mm)背景为淡蓝色的正面免冠光面彩色近照3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以虚假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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