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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www.nmgnews.com.cn   2003-09-23 18:1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l、教育厅(高校工委)行政审批工作,根据“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分别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担负相应的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性质和承担责任轻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分别给予具体承办人、处室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一)对已经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列入审批范围的;
    
  (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行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设立新的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三)对已经公布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宜,未能及时做好工作衔接,未能提出指导性意见而贻误工作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制定具体的审批条件;审批形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监管办法的;
     
  (五)由于内部原因,造成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甚至滥用权力的;
    
  (六)审理程序繁杂,时限不合理,办事拖拉,基层及普及意见较大的;    
  (七)对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大审批事项,由于忽视了事前调查研究,未能做到论证充分、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的;
    
  (八)由于个人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3、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属取消和下放的部分,由监察室负责;属保留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
    
  4、本制度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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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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