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01]75号)要求,结合教育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精简事项14项。其中,取消审批、审核事项11项;下放审批、审核事项3项。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留事项18项。其中,审批事项14项;审核事项4项。
3、审批、审核事项精简后,提出衔接及加强宏观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
明确具体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形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监管办法等。
4、精简项目的原主管处室及其具体负责人;现负责保留审批项目的处室及负责人。
二、公开方式
1、以教育厅(高校工委)文件形式,向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发出通知,通告以上公开内容。
2、厅内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栏,公开上述内容,并设咨询处,以增加透明度。
3、在内蒙古教育科研网上新辟“政务公开”栏目,将行政审批内容及主要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4、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三、监督办法
l、行政审批公开工作由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具体进行监督。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保留审批事项公开工作的监督;监察室负责对精简审批项目的监督。
2、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监督办法见另三个相关制度:《行政审批报告审核备案制度》、《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群众举报制度》。
五、 本制度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