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准备以下材料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⑦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2、初审
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申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层次者进行初步审查;盟市教师资格认定办负责初审申办高中、中专、中专实习指导教师的申请者。
初审内容包括:1、学历达标;2、体检合格;3、普通话等级过关;4、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
3、初试合格者,由认定办通知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测试合格者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小学、初中层次的由旗区县认定办发放;高中、中专、中专实习指导教师由盟市资格认定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