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二)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三)行政行为违法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四)对符合审批、许可条件而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延长审批、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向卫生厅举报,或提请行政诉讼。
(五)自治区卫生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不得因当事人申诉而加重处罚。
(六)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