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用人单位才能组织职工加班;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4、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另一方国有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在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此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