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自治区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 研究制订全区政法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间内的全区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三) 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四) 检查政法部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研究制订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严肃执法的具体措施。
(五) 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六) 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社会治案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政策个措施的落实。
(七) 组织推动政法部门调查研究工作,探索政法工作改革。
(八) 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自治区政法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盟市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管理自治区政法部门处级干部。
(九) 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十) 完成自治区党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信息调研处,执法督查室,综治办综合协调处,综治办盟市工作指导处,维稳班办,机关党委,机关事物服务中心等职能处(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