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历史沿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前身由绥远省人民检察署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组成。1950年3月,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成立。检察长由省公安厅厅长兼任。办公地址设在归绥市(今呼和浩特市)旧城小南街2号省公安厅院内,占用平房2间。195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成立,因机构尚未健全,日常工作由内蒙古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代行办理。1953年春,绥远省人民检察署迁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粮饷府街2号,占用土木结构平房35间。1953年11月,绥远省人民检察署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全署办公。1954年3月,两署合并组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署,同年12月13日,改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956年办公地址迁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6号(原清代将军衙署旧址),占用砖木结构平房70余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各项检察工作受到冲击和干扰。196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被群众组织接管。196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被军事管制。1970年,自治区院大部分干警赴唐山参加“学公班”,检察工作陷入瘫痪状态。1975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被正式撤销。1978年3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同年12月1日正式对外挂牌办公。办公地址设在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2号(部分仍在“清将军衙署”旧址办公)。1982年11月,办公地址迁往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甲2号新建的办公楼内。
机构队伍
197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重建之初,设有机构3处1室:刑事检察处、法纪经济(信访)检察处、劳改检察处和办公室。1979年,自治区院机构增至7处2室:刑事检察一处、刑事检察二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信访处、政治处、调查研究室、办公室(下设秘书、翻译、档案、总务4科)。1989年,自治区院根据高检院业务对口要求,机构设置为:刑事检察一、二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技术处、研究室、翻译处、人事处、办公室、行政装备处、机关党委。1992年,自治区设刑事检察处、贪污贿赂侦查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技术处、研究室、翻译处、行政装备处、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2001年,自治区机构为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翻译处、研究室、政治部(设人事处、宣传处、教育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