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概况
乌兰察布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块宝地,正处在环渤海经济区之内,被誉为连接东北、华北、西北的金三角,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市行署所在地集宁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
乌兰察布市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主要农产品有马铃薯、玉米、蔬菜、莜麦、大麦、荞麦、甜菜、油料、豆类;畜牧业是乌市的传统产业,有天然草场面积5152.8万亩,可利用草场面积为4643.3万亩,草场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63%,牲畜以羊、牛、马、驼、猪为主。
地下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现已发现的矿种达80余种,据地质部门测算,全市普查探明的矿产资源潜在经济价值5000亿元:列为优势矿产的有:石墨,储量360.9万吨.占全区的68.7%;铜储量54万吨,占全区第二位;墨玉,储量2000多万立方米,“丰镇黑”享誉海内外;石灰石.储量8050万吨:膨润土,储量1.69亿吨,占全区的86.3%;莹石,储量2088万吨,为亚洲之首;硅藻土,储量1882.9万吨;电力资源丰富、供应充足,已形成发、输、配设施齐全的电网系统。
乌兰察布市交通发达:现在境内有京包、集二、集通、丰准四条铁路。其中,集二线在二连浩特车站与蒙古国铁路相连,为中国通往欧洲的重要通道;公路网络四通八达,110和208国道交汇于集宁市,是国家重点规划的“五纵七横”12条公路主骨架中的两条重要公路。
目前,正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契机,依托资源、地缘和政策三大优势,加快资源转化步伐,同时.正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真诚的服务,广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开发建设乌兰察布市。
乌兰察布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加快乌兰察布市经济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乌兰察布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全面对外开放,欢迎国内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和个人,利用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各类企业、社会公益事业或与市内企业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乌兰察布市将本着“让利于对方”的原则,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按本规定给予优惠。本地投资者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在乌兰察布市兴办生产性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凡属乌兰察布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或非生产性企业,前3年免征营业税,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外投资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以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名义,全额拨付企业,以支持其发展。
第三条 凡来乌兰察布市从事科技的农、牧、林、渔业开发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10年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此类项目占用荒地的,可以无偿划拨。
第四条 改造乌兰察布市亏损企业的横联项日,可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五条 国内外投资者凡利用乌兰察布市现有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生产加工基地的,投产后可以无偿划转产权;投资商通过嫁接改造经营乌兰察布市亏损企业的,原企业资产可按低于评估价格20~50%出让。
第六条 凡在乌兰察布市投资的国外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全额免征地方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免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项目投资起3年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属于肉食品加工类企业免征屠宰税;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的利润(包括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当年出口产值达本年度产品总值50%以上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企业所得税;从事非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七条 凡来乌兰察布市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乌兰察布市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类土地使用权的时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年。期满续用的,经批准可延长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为投资、股份或用于其它的经济活动。
第八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横联企业或利用乌兰察布市企业现有场地联合办企业的,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从开业年度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至开业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占用耕地的,免缴4年土地使用费.占用其它土地的,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占用耕地的,免缴5年土地使用费,占用其它土地的,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在乌兰察布市开发农、牧、林、渔业及其它资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40%--60%优惠;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生态等建设项目,在经营期内—律免交十地使用费。允许外商中非法人企业在乌兰察布市依法获得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可享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优惠:在乌兰察布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国内投资者,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土地使用费优惠50%;外商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安居工程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地价优惠30%。
第九条 凡来乌兰察布市兴办企业需占用土地的国内外投资均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灵活变通”的原则.3--7日内完成选址、规划、勘界、设计、审核,7--10日内完成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第十条 凡国内外投资者自带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项目来乌兰察布市投资的,乌兰察布市各级党政部门积极协调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上给予扶持。在贷款条件和办理程序上,与市内企业同等对待。对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优先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凡来乌兰察布市兴办企业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一切手续由乌兰察布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对市内外投资企业申报的文函、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属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批和颁发批准证书以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经贸委等部门组成横联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在乌兰察布市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投诉中心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改进治安管理方式,规范管理。凡外埠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一般违章行为,只纠正,不罚款,不扣车,不扣证。经过认证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取消所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横联企业的检查和收费要征得同级横联引进“全程一站式”办公室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去企业检查收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出入境签证、签注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三条 对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或横联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特殊优惠政策,企业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并委派联络员,协调各方面关系,搞好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对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给予奖励。奖励范围:通过中介服务,为市内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的国内公民(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除外)和单位以及华侨、港澳台胞、外国人(以下称中介人)。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1)引进资金按下列形式和标准予以奖励: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物资)、捐赠款的,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格)总额的3-5%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无息借、贷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视资金使用年限的长短和资金额的多少,按引资额的1—3%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年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视使用年限的长短和利率的不同,按总额的0.5—1%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年利率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使用期1年以上的,视使用年限的不同,按总额的0.3-0.5%给予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年利率高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市内企业和单位愿意接受,经双方协商,可给予一定奖励;引进国内外资金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视时间长短,按上诉标准降低20-50%给予奖励;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国内外资金(设备、物资)在乌兰察布市兴办企业(含收购、兼并现有企业)的,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引资额的3-5%予以奖励;引进直接投资于能源、交通、农牧业、矿产资源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奖励幅度可按上述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
(2)引进先进技术、知名品牌,从该技术投产、品牌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提成,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
(3)介绍引进科技或管理人才来乌兰察布市领办、创办企业或到市内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由受益单位按当年新增效益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奖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等项目,受益方为乌兰察布市企业的,奖金由市内企业支付;兴办独资企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七条 奖励金额和发放时间,由受益方与中介人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商定,并签订奖励兑现协议。
第十八条 资金、奖金支付办法:市内受益方和中介人共同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供合同、奖励兑现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资金到位证明;引进的设备、物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和到位证明;中介人须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资格证明。上述材料报同级外经(招商)部门审核合格后,按有关标准对中介人进行奖励。奖金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由外经(招商)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由市内企业支付的,报当地外经(招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县处级下工作人员充当中介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乌市外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