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编办概况: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66号)精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自治区党委的工作机构,又是自治区政府的工作机构,列自治区党委机构序列。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助理巡视员1名。内设5个处和机关党总支,下设1个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 自治区政府大院6号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二)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拟订自治区直属机关和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方案)和盟市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盟市之间的职责与事权划分。
(四)根据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研究拟定自治区级行政编制分配使用方案;管理、分配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五)负责审核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更名、挂牌及领导职数等事宜。
(六)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自治区事业单位定编标准;管理全区及各盟市事业编制总额;审核审批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含领导职数)和经费来源。
(七)监督检查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制作及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统计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区各级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