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设置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1. 将测绘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担。
2. 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由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承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水利厅承担。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4. 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由自治区水利厅承担。
5. 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 划入的职能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 转变的职能
1. 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 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 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
4.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 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 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 组织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区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 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建筑施工队伍室内装饰装修资质审查;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 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 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 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的政策、办法;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 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 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