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新闻宣传;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组织研究重大综合性政策问题;组织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 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认识、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工程劳务费标准的拟定和筹集管理并监督使用;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职务标准;组织建设行业工人职业技能考核定级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三)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建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大中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负责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拟定行业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本厅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审计工作。
(四) 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事实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五) 建筑业管理处
根据国家有关建筑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按有关部门规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六) 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审查、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综合管理;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定额、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
(七) 城市规划处
组织拟定自治区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时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按有关规定,负责自治区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八) 勘察设计处
制订全区勘查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实施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标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审定、编制和推广;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坚定、加固和新建工程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负责自治区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九) 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十) 村镇建设处
研究制定贯彻国家有关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办法;组织编制自治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建筑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及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房屋权属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经济、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组织房地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十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拟定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审批盟市房改方案;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住房补贴管理工作;拟定全区住房供应体系政策和住房保障制度,指导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13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2副)。
核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辛永福、政协委员王富祥、田建英单列编制3名,此编制随着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