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字[2003]15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组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地方金融类)和部门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未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的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法律手续。
(七)起草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盟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