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研究制订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 研究确定自治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编制自治区科技发展、民用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研究提出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体制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五) 研究制订自治区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攻关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自治区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订并指导实施。
(七) 编制自治区科技示范基地、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园区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 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九) 归口管理全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科技合作计划;商签和执行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协定;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派遣出国、出境和邀请外国、地区科技交流团组。
(十) 负责归口管理自治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一)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全区民营科技工作。
(十二) 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区专利工作。
(十三)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