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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
www.nmgnews.com.cn   2005-06-13 12:1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全区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区质量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编制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协调和指导实施行业标准,组织制订和实施自治区地方标准,负责管理产品标准注册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区组织机构代码颁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自治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制定自治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负责对计量器具的检定,组织量值传递,保证量值的准确统一;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和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负责查处质量认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工作;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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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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