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承办政府法制工作事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统一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对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办理和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答复意见。
(六)开展法制监督,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下级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
(九)组织翻译、审定自治区出版的规章民族语言文本。
(十)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法制学习、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参与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