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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
www.nmgnews.com.cn   2005-06-13 12:16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设置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药政、药检职能交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评估、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我区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制订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其它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自治区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自治区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自治区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蒙)医的现代化;指导全区中(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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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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