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业务领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负责对盟市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成立于1983年,经过20年的改革和完善,现在厅机关内设10个审计业务处室,5个行政管理处室,2个驻外机构,3个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193名,其中:厅机关人员107名,派出机构人员40名,事业单位人员46名。
在厅内,有高级审计师31名,审计师41名。研究生学历的7人,本科学历的60名,大专学历的34名。平均年龄41.3岁。
经过20年的实践锻炼,审计厅已具备了很强的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现在可以对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审计干部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能够适应各种形势要求的战斗集体。自实行实绩考核以来,连续七年被自治区党委评定为“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2003年,又被自治区精神文明办命名为“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自治区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自治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自治区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盟市行署、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自治区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交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盟市行署、政府共同领导盟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盟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自治区所属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