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设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法规与条例并监督实施;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自治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法规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别。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制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自治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盟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自治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自治区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会同地方党委作好下一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调整。
(九)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