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大常委会 ——> 机构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等8个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共设18个处级机构和机关党委。
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 机构职能
1、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人事任免、代表工作、选举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2、负责起草、修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选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报请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的具体工作。3、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直到社区的事、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4、承办自治区内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罢免工作的具体事宜。5、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和常委会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的有关工作。6、负责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选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7、负责联系、组织培训自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履行职务和开展工作,指导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大代表的联系和培训工作。 8、负责为自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征集议案和建议素材;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议案工作;办理、交办和督办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9、负责组织自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监察、调查等活动。10、负责自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工作,负责公民旁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11、负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工作的综合协调。12、受理人民群众对各级人大选举工作及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的来信来访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控告。
法制工作委员会 ——> 机构职能
1、编制自治区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组织协调实施。2、负责法制委员会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负责报请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的具体工作。3、起草与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修正案草案;承办有关执法检查事项。4、组织讨论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5、负责常委会依法治区工作的综合协调。6、办理关于立法综合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7、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8、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解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询问和答复;承办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工作的有关事宜。9、负责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汇编和地方性法规单行本的编辑、发行等工作。10、组织开展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交流活动。11、承担常委会会议和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机构职能
1、负责审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以及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2、负责审查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变更调整方案、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财政决算草案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3、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财政经济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项目。
4、起草、组织紫草、修改和审查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起草说明或审查意见。
5、负责报请批准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的具体工作。
6、组织讨论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7、协同有关委员会审查报请备案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政府规章,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提出报告。
8、承担有关财经方面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9、负责对自治区财经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10、办理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 机构职能
1、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负责审查三个自治区旗报请备案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2、起草、组织起草、修改和审查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起草说明或审查意见;参与起草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和单行条例草案。
3、负责报请批准的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批准的具体工作。
4、组织讨论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5、协同有关委员会审查报请备案的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政府规章,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提出报告。
6、承担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7、办理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8、负责对自治区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进行民族法制建设理论的研究。
9、承担常委会会议和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制委员会 ——> 机构职能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审议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负责提出法规案和有关议案; 对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地方立法工作;审议、办理有关议案。
综合处 ——> 机构职能
负责起草常委会和办公厅综合性文稿、报告和常委会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承办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事宜;负责搜集、整理、传递人大工作信息;指导全区人大系统调研和信息工作;管理机关图书资料。
秘书处 ——> 机构职能
协调办公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机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收发运转、文稿核改、机要保密、文件印发、印鉴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和常委会公报的编辑出版;负责常委会及办公厅对外工作联系和领导同志政务活动安排;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