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教育厅机构设置
办公室:协助厅(高校工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厅(高校工委)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机要保密、文秘档案以及翻译、督查、信息、信访等工作。负责厅属事业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管理和考核与任免工作;负责厅(高校工委)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宏观管理,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并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协调并指导区直高等学校人事工作;负责区直高校和教育厅(高校工委)系统知识分子和统战工作。
发展规划处:制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宏观规划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协调制订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会同有关处室研究提出自治区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审核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研究提出自治区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的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对全区教育基本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政策法规处:研究制订自治区教育法制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自治区综合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文件;指导全区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研究制订教育经费筹措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编制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和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区直高等学校和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高校后勤体制改革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
基础教育处:负责全区基础教育、民族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工作,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和德育工作;制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组织地方统编教材审定及规范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教育条件装备和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并统筹管理基础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职业成人教育处:统筹管理自治区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民族职业教育、中等及以下成人教育工作;编制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中等及以下成人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订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中等职业教育、中等及以下成人教育改革工作和教材建设;组织地方统编教材审定;指导全区并具体负责区直各中等专业学校的体制改革工作;统筹管理中等以上非学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中等及以下成人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处:统筹管理全区普通高等教育、民族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参与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会同有关处室提出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学校的意见;制订教学指导文件、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办法;管理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点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高等学历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民族教育处:统筹协调全区民族教育工作,会同有关处室编制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协调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和评估标准;统筹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和教材建设;参与指导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民族教育科研和民族教育协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