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
创建活动的标准是:创建单位严格遵守《宪法》、《工会法》、《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各盟市于每年第三季度评选表彰本地区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自治区定期评选表彰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