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内蒙古农村牧区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牧民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提出加快发展内蒙古农牧民专业合作化组织的意见。
“意见”认为,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和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内蒙古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原则,创建了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目前,内蒙古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2600多个,成员人数11万多人,带动农牧户38万户。有的地方通过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起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百姓、活一片经济”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项战略措施,因势利导,积极推进。
“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内蒙古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业竞争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为核心,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培育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要体现出以下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
“意见”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制定的鼓励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为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本着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指导原则,在已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认真筛选一批典型,引导全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发展;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向农牧民传递产销信息、实施扶持政策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其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作用;要引导和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申请注册农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
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减免有关费用,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设立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各地要着力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起人、管理人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