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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9月1日起房地产交易执行新规定
www.nmgnews.com.cn   2005-08-31 15:52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记者30日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届时,在呼市地区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和房屋权属登记交易时,必须按照新规定执行。

    据了解,这是在原来施行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修订完成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应当用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如果违反规定,可以由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所得,并且对每套商品房予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却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到呼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异地机构未办理备案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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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作者:田琳   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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