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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www.nmgnews.com.cn   2005-09-13 14:59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工业办、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紧急通知》。

  《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及时限。

  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

  根据《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全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盟市要成立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于9月25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区清理纠正工作要在10月10日前结束。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纪工委、自治区高校教育纪工委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务于10月15日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纠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对清理纠正工作敷衍塞责、纠正不彻底的,一经发现,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反《通知》要求,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将对全区的清理纠正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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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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