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听证会28日举行。由人大代表及专家、商家、个体户、居民代表等25人组成的听证会代表,以及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发改委和市市容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近30人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请方呼和浩特市市容局的有关负责人向与会人员阐述了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据了 解,目前呼和浩特市执行的垃圾(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是市发改委2002年11月25日下发的《关于制定呼和浩特市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该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开始试行至今(现试行期已过)已两年多时间,从这两年多的运行情况看,该收费有效地弥补了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处置设施运行和维护经费的不足,极大地促进了环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呼市城市人口和城市规模的迅速增长和扩大,以及社会劳动力成本和环卫运行原材料成本价格的上涨,这些收费标准在总体上已低于垃圾(废弃物)处置运行成本,如按此标准继续执行,将不可避免地对全市环卫管理特别是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呼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处置费收费价格标准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借鉴国内部分大中城市收取垃圾费的经验和做法,并充分考虑呼市居民及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结合市成本调查队对呼市环卫运行成本监审报告的有关内容,本着标准与成本基本相抵,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重新拟定了新的垃圾(废弃物)处置费收费价格标准,并结合实际对部分征收项目进行调整。
此次呼和浩特市垃圾(废弃物)处置费征收建议标准是:居民征收标准为5元/月·户,比原4元/月·户每月每户多征收1元,调整幅度为25%。同时,继续执行对下岗职工和困难补贴户减免征收的办法。餐饮业收费征收标准调为3.5元/座·月,以前按2.5元/座·月收取。临街固定经营单位(包括商场)征收标准为0.3-0.5/平方米·月,调整后临街固定经营单位50平方米以下每月多征收10元/单位,50—100平方米每月平均多征收13元/单位,100—200平方米每月平均多征收15元/单位,200—300平方米每月平均多征收5元/单位。宾馆、招待所征收标准调为1.5元/床·月,以前按50元/吨征收。含对外开放餐饮业的按餐饮业收费标准另外加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便于征收按建筑平方米和外环境面积征收。室内按0.3/平方米·月征收,室外按0.1元/平方米·月征收。学校、部队为了便于收缴按实有人数征收。学校征收标准为大中专院校1.5元/人·月,中小学幼儿园为1.0元/人·月;部队征收标准为1.5元/人·月。
针对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物价提高的实际,对个别项目收费拟做如下调整:集贸市场将原来1元/摊位·天调整为2元/摊位·天。早市、夜市由原来1.5元/摊位·天调整为2.5元/摊位·天。
针对近几年新出现的洗浴、娱乐业,本次调定价参照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征收。洗浴、娱乐业征收标准为含餐饮业的0.5元/平方米·月,不含餐饮业的0.4元/平方米·月。
新标准取消原清掏厕所、污水、化粪池、疏通粪便管道、化粪池管道改造、粪便人工清掏、清运价格标准。
医疗垃圾由环保和卫生部门管理,涉及的收费标准不再另行制定。
听证会上,来自不同阶层的代表对本次拟调价的一些项目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