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 >>政府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www.nmgnews.com.cn   2005-11-18 09:45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为了完善我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治区核定的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除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的归属分级负担。

  二、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自治区对盟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盟市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注:国发〔2005〕25号已全文刊登在《政报》第九期,原文不予刊发】


主题词:财政 外贸 出口退税△ 通知

留言网友留言时间联系方式

我要评论

来源:内蒙古政报    编辑:王彤
 社会:/图片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内蒙古新闻网总编室 电话:0471--6946362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