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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出台烟花爆竹燃放新规定
www.nmgnews.com.cn   2005-11-30 09:19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呼和浩特市政府近日出台《呼和浩特市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且发出相关通告,对呼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出调整。同时宣布1998年10月31日发出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

    根据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证照齐全、场地固定、无明火作业,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具备经营能力;严禁设立或者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一条街;禁止在经销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三无烟花爆竹;烟花爆竹运输实行准运许可制度;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通告还要求,除了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外,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限于每天6—23时,禁止在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驻地、加油站、煤气站、学校、医院、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车站、公园等场所以及交通要道、十字路口等地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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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编辑: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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