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和有关部门严格按此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按最多允许保留煤矿数量,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持“安全第一、淘汰落后、整合重组、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区煤矿资源赋存、布局和矿区双回路供电系统规划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要求,将全区未达到《特别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划分为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整合技改三类。
(一)停产整顿煤矿。
1未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存在《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
(二)关闭取缔煤矿。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六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停产整顿煤矿,无力整改或整改无望达标的;
4停产整顿煤矿,2005年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责令停产整顿和停产技改,擅自从事生产的;
6无视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明停暗采的;
7存在水、火、瓦斯等重大安全隐患,难以有效防治的;
8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
9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关闭的。
(三)整合技改煤矿。
1本方案下发后,经自治区、盟市重新认定或批准,并按照批准方案实施扩建、技改的;
2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在批准设计的建设工期内,经停产技术改造,能排除《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标准的;
3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在规定期限内,经整合技术改造能够达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要求的规模、回采率、机械化水平的。
二、工作任务
(一)2005年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已公告的149处煤矿关闭工作。
(二)2006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即将公告的2006年煤矿关闭任务。
(三)2007年年底前,完成2005年全区煤炭工作会议所确定的煤矿重组、技改任务。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05年年底前对本地区停产整顿矿井逐矿进行评价鉴定分类(关闭、整合技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指导。
(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将本地区地方煤矿数量控制在最多允许保留煤矿数量之内(见附件1)。200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技改煤矿表和关闭煤矿表(见附件2和附件3)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标准要求
(一)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
1颁发证照部门要暂扣“六证”;
2停产整顿的矿井要编制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火工品供应量、用电量,整改项目、内容和下井人员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期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煤炭运销渠道、下井人数、用电量等方面强化监控,严防以整顿为名进行煤炭生产;
4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向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煤矿关闭取缔的标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煤矿的关闭取缔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5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三)煤矿整合技改的要求。
1鄂尔多斯地区年产30万吨至60万吨、其他地区年产30万吨至45万吨煤矿的整合技改暂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22005年年底前,具备条件应整合的煤矿,要责令其进行整合扩能改造,限期完成整合技改任务;拒不进行整合重组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依法予以关闭,将资源配置给其他进行整合重组的煤矿;
3整合重组扩能改造后的矿井,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万吨的规模,采煤方法、机械化水平、矿井资源回收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5〕209号)要求。
(四)验收工作要求。
1关闭煤矿的验收。
2005年11月底前,各盟市完成自治区已公告的149处关闭煤矿验收工作;2005年12月底前,自治区督查组对各盟市关闭煤矿进行督查并对关闭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006年4月底前,各盟市完成2006年关闭煤矿的验收工作;2006年6月底前,自治区督查组对各盟市关闭煤矿进行督查并对关闭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
煤矿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的,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发还暂扣证照,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