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牧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颁发了《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不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起步阶段保障的重点对象是:1、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2、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3、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因病、因灾、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起步阶段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发放方式是,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和实物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每年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0日前各发放一次。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审计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施行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