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往常一样,杨建平穿过某洗浴中心的楼梯回到自己临时的家,也像往常一样,他带着一抹担忧:4年了,这片顶债顶回来的底店何时才能真正归于自己的名下。
简单的债务纠纷
2001年7月16日,包头市紫星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向杨建平借款50万元,并建议,用坐落于昆区青年路12号街坊一建筑面积485.79平方米的私有底店作为借款抵押保证。都是商场上的朋友,谁都有个手短时,杨建平爽快地答应了。房管部门的抵押登记手续,包头市公证处的公证,让这一借款更加合法与规范。杨建平就等着期限一到,紫星公司还款了。
2002年7月,等不上还款的杨建平,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公证处做出的公证裁定,查封紫星公司位于青年路12号街坊的底店。
4个月后,紫星公司与杨建平达成清偿债务协议:由杨建平代为清偿紫星公司的部分债务,紫星公司将该底店连同设备设施作价160万元,全部归杨建平所有。按约定,杨建平向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就万事大吉了。正在处理该底店原有债务关系的杨建平做梦也没想到,麻烦才刚开始。
底店再遭查封
有了法律的保护,杨建平很快将这片底店租了出去。2003年11月3日,正在营业的底店门前忽然响起了警笛声,一伙人冲进店内,原来是青山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正在履行职务——查封紫星公司楼内所有房屋(即紫星池)。
不明就里的杨建平认了一个理:上级法院正在查封中的房产,下级法院凭什么又查封?四处打听后,他得知:紫星公司于2001年12月,将该底店“一女二嫁”给生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做了抵押担保,而生达公司在随后向包头市南郊信用社信贷中用这部分产权为借贷40万元作了担保,并经九原区公证处公证。在包头市南郊信用社进行债务追偿过程中,青山区法院裁定:依据已生效的公证,查封紫星公司营业场所。可他们这一查封,竟将原本不属于执行范围的杨建平正在经营的另779平方米房产也查封了。
经中院协调,青山区法院对该财产进行解封。
2004年1月14日,青山区法院再一次对正在营业中的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贴着青山区法院封条的“紫星池”成为街头的一景。
踏上诉讼之路
除了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外,杨建平将矛头指向了包头市房产管理局。他认为,正是由于房产管理局在自己不知情、未到场的情况下,依据伪造的已还款证明,注销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产权证交还给紫星公司,才使紫星公司有了向生达公司进行以后重复抵押的可能。
2004年6月、2005年5月,经昆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认定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注销杨建平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