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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强制采购规定
www.nmgnews.com.cn   2007-12-03 10:45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昨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出台强制采购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今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监管,对违规采购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据介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将根据有关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配套措施,认真研究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就节能产品目录、质量认证体系、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评标(审)原则和标准、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具体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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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晨报  作者:刘欣荣   编辑:李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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