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 --- 《反垄断法》实施中将面临的5个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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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将面临的5个困难
内蒙古新闻网 2008-08-20 23:07 

  《反垄断法》是规范国家经济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必将对我国的各个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反垄断法》在西方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的制度基石”,居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其意义和基础在于维护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它的实施无疑会对我国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市场状况和执法机制来看,《反垄断法》要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至少将会面临以下困难: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的产生背景和西方不同,造成执法环境的差异。西方的垄断是在自由竞争的土壤上形成的,反垄断针对的是市场中自然竞争的企业,执法部门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我国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垄断,执法部门既是裁判员,又可能是被执法的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还能有效发挥作用吗?还能对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吗?

  其二,我国的《反垄断法》较为原则,有些条文的可操作性较差。需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反垄断法》的不完善之处,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不完善、不成熟的反映。例如,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规则、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的适用细则、反垄断的域外适用规则等等。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的规则体系,包括反垄断的司法解释和指南等,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执法困境。

  其三,观念上存在障碍。尽管《反垄断法》已进入实施阶段,但原先制约反垄断立法工作的错误观念并没改观。例如,把《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对立的观念、把《反垄断法》与企业做大做强对立的观念、把《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的观念,法外开恩的思维惯性导致的特权观念,以及对《反垄断法》误读和曲解等。没有认识到《反垄断法》不反垄断,只反滥用垄断的行为。目的在于让我国的市场经济更有秩序和规则,让中国企业和产业更具全球竞争力,让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

  其四,我国执行《反垄断法》的能力不乐观。任何法律的实施效果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体制。《反垄断法》的成效如何,也取决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效。而我国恰恰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反垄断的执法经验和能力都有所欠缺。另外,我国采取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的现象,难以形成较强的执法能力。另外,我们对经济案件的审判也常常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

  其五,豁免制度的涵盖范围。在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豁免制度。在豁免制度下,相关行业或企业并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这不由得让人疑问,如果反垄断法律体系下的豁免制度被滥用怎么办?比如说,电信、石油、铁路等行业是老百姓质疑最强烈的垄断行业,消费者饱受其苦。如果这些行业被《反垄断法》豁免,成为独立王国,继续我行我素。那么,《反垄断法》存在的唯一作用便是针对那些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而对行政垄断的企业却毫无意义。而且构建豁免制度时能否让民众参与,能否建立起对《反垄断法》执行权力的制衡机制,这些都是让消费者担心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法》存在一些不足,但是,相信《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促进良性竞争的形成,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

关闭窗口 』  来源:北方周末报  作者:巴图   编辑:周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