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沿河地区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拖了几年的离婚诉讼案中,率先在判决书和裁定书后附带了相关法律条文,用于判后释明答疑,此举使双方当事人更加清楚直观地了解判决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对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说,沿河地区人民法庭通过人性化的审判第一次在书面中告知“怎么判”、“为什么这样判”的理由和依据,这一做法开创了法院系统规范判决书和裁定书在裁判文书附“法条”的先例。不仅当事人拥护,社会各界也给予高度肯定和赞扬。
看着明白
一起案件的审理是否会引发上诉,关键要看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度有多高。裁判文书附“法条”可以使当事人第一时间得以查看和学习到相关法律条文。
据了解,在前述离婚案中被告敖某长期离家出走,原告乌某不得不反复申诉离婚,最终法庭依据《婚姻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缺席判决,原告乌某胜诉。被告敖某说,在送达的裁判文书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相关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相应的义务、责任、财产也进行了认定和分割,敖某称自己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
对于在裁判文书附“法条”带来的审判与执行便利,杭锦旗人民法院沿河地区人民法庭庭长张海龙说,以前在相关判决适用法律的条款上,法庭依据“第几条”宣布下达判决书和裁定书就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只有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的要求,对裁判文书是否附“法条”没有硬性规定,我们在裁判文书中附“法条”是在审判的具体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来的,我们口头向当事人解释,遇到了很多困难,因为一大批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当事人常常怀疑你的判决是否正确,如何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呢?我们认为在裁判文书上附“法条”是最好的办法,实践也证明这个办法最行之有效。并且判决过后无一例上诉。
事实上,杭锦旗人民法院沿河地区法庭大胆改进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内容,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形下涵盖有鲜明的公平性和人性化特点。杭锦旗二圪旦湾村村委会主任赵飞对前不久沿河地区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历时两年的当地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的印象非常深刻。“村委会拿回钱分的时候,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从本村搬走的、刚出生的和嫁出去的没有得到补偿,后来这部分人就开始起诉打官司。”赵飞说,“沿河地区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反复给持不同意见者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矛盾始终得不到平息,后来在判决中法庭依据土地补偿法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对那些搬走的、刚出生的和嫁出去的属于本村的村民都应得到补偿的法律条文,才服判息诉。我们透过这个案子的审理不难发现,村民们看重的是‘白纸黑字’,这样他们可以一目了然并心知肚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