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包头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委托,将拟转让的包头市金双菱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51%国有股权公示如下: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包头市金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由包头市热力总公司与其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包头市昆区团13#街坊,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加工、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铆焊、锅炉暖通及设备安装、锅炉辅件制造、防盗门的制造安装。企业在职职工124名,退休职工200名。
二、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股权比例为:包头市热力总公司持有国有股占51%,金双菱公司内部职工股占49%。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条款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包头市热力总公司转让金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包国资产字【2006】13号),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决定转让其持有的包头市金双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1%的国有股权。《企业改制方案》已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已经企业职代会表决通过。
四、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经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委托包头市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包头市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整体资产评估,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建业审字【2007】第075号)和评估报告(包正所评报字【2007】第86号),评估基准日是2006年12月31日,企业资产总额847.76万元,负债498.06万元,净资产349.7万元,其中:国有净资产178.35万元。
五、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包国资产字【2007】28号),确定国有股权转让底价为178.35万元。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1、受让方应为国内从事机械制造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2、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包头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和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
3、国有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受让方一次性全额交纳转让价款。
4、受让方重组企业后三年内不得对外抵押、担保资产, 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此次受让的股权。
5、金双菱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可优先购买国有股权。
6、受让方在登记报名时,应缴纳保证金1200万元,并打入指定帐户。
七、其他须披露的事项:由于历史原因,金双菱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没有及时变更,受让方重组企业后需自行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如对以上国有股权有受让意向,请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联系或登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查询,并于2007年11 月 27 日前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包头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接洽登记。
地 址:包头市市府西路8号
邮 编:014010
联系人:谢先生
电 话:0472——5161879,1301506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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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