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2月19日下午,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十层交易大厅举行了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稀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约仪式。自治区国资委郎立兴副主任出席了此次签约仪式。转让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授权代表和受让方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稀土”)授权代表分别在合同上签字,此举标志着包钢集团出资的稀土企业国有产权成功转让,包钢集团稀土产业整合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包钢集团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实施,中心对该项目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心领导多次与包钢集团沟通,并亲自带领业务部门进驻包钢集团制定前期转让方案,配合企业组织落实产权转让各项工作。2007年11月7日,在中心网站、《内蒙古商报》发布了转让公告,截止至2007年12月4日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受让登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要求,经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以协议方式成交。
本次包钢集团出资的稀土企业国有产权成功转让,是在自治区国资委全程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运用市场化手段完成的。此次国有产权转让实现了包钢集团稀土产业链整合的目标,解决了双方存在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完善了包钢稀土的生产流程,整合了包钢集团的稀土资源,使包钢稀土进一步集中主业,确保了稀土行业的龙头地位。同时,包钢稀土通过收购包头稀土研究院,获得其研究力量,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增强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对于我中心来讲,本次包钢项目的成功转让,是中心业务素质得以充分历练的又一次有意义的实践;是产权市场的平台,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的证明;是进一步实现有效助推国有资产规范转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