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于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全区农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所含校舍建设项目实行11项优惠政策。
这11项优惠政策具体为:免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水资源费”、“暖资源费”和“排污费”;校内危旧校舍拆迁,免收“拆迁管理费”;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即城市施工临时占道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理费”,属经营性收费,按实际发生量收费,但不得收取“清洁赞”、“手续赞”;新建、改扩建的校舍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上附着物的各项补偿必须足额到位;旗县所在地及以下苏木乡镇、嘎查村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盟市所在地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自负盈亏单位在收取费用时应给予优惠;在清理整顿收费文件时,凡属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绝不允许再征收或变相收取;凡盟市、旗县自己出台的“工程建设收费”一律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