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定金”当“订金”
新闻110热线 (记者 劭汀)春节期间,呼和浩特商品房销售依然火爆,但消费者投诉也时有发生。专家日前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莫把“定金”当“订金”。
呼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高晓东律师指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要看清交纳的款项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对于“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视为“预付款”,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延迟交楼期限可否获额外赔偿
新闻110热线(记者 劭汀)张先生在包头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预售楼,去年10月,约定的交楼期限已到,可开发商却不能按期交楼。此后,张先生就有关逾期交楼的补偿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涉,结果开发商只承诺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而张先生则希望能在此之外,额外再获得一些赔偿,张先生想知道,他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可以,这些损失将依据什么来计算?要获得赔偿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是不是要到法院起诉?
本报法律服务部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既然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实际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要求开发商适当补偿。
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租金损失还是交通费损失,都不能在获得违约金赔偿之后另行主张。只有在违约金不足以补偿这些损失时,才可以要求补足。至于希望能在合同约定之外额外获得赔偿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开发商同意履约的情况下,业主获得赔偿的手续非常简单,只需向开发商提出,而无需向法院起诉。因为,法院只能责令开发商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可能要求其承担合同之外的费用。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申请鉴定
新闻110热线 (记者 李楠)近日,家住乌兰察布市的秦先生向本报咨询:2005年10月,他的父亲在呼和浩特市某医院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进行了三次。如今,父亲出院后,腹部仍会不时地疼痛。秦先生的家人认为,可能是手术时医生出了差错造成的。秦先生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应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认定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在协议书上签名,寻求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二、医患双方协商不成,认为需要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办理共同委托鉴定手续;
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可以分别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由区(县)卫生局转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区(县)卫生局经过审查,发现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直接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欠款多年未偿还 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新闻110热线 近日,郑先生向本报咨询:2001年,他的朋友赵某为了做生意周转资金,向他借款6000元。当时,赵某写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借款的时间,但在欠条上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时隔一年后,郑先生向赵某索要欠款,但赵因种种原因没有偿还。几年过去了,郑先生还是不间断地向赵某索要,但仍没有结果。最近,郑先生听朋友说,如果欠款超过两年没有索要,就丧失了权利,不能再要求对方偿还了。郑先生问,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若起诉到法院,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记者就此咨询了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王文利律师,王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同时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以上条款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二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二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者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郑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主张诉讼时效中断,郑先生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不曾间断对这笔债务的索要。
顾客试衣丢包 商场是否应赔偿
新闻110热线 (记者 李楠)近日,家住包头市的姜女士向本报咨询:前不久,她在包头市的某商场购物,在试衣服过程中,因找不到存包处,便将包托付给售货员。但试衣服出来后,发现包不见了。当她要求售货员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姜女士想知道,商场是否应对顾客丢包承担责任?她的包中有现金和钥匙等物,但当时并未说明,如果商场应承担责任,姜女士可以请求这些损失的赔偿吗?
法律服务部现答复如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姜女士的叙述,如果当时售货员对于将包托付给她的行为表示了认可,那么可以认为姜女士同售货员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如果当时她并没有表示认可,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姜女士可以请求该售货员赔偿她的相应损失,但是姜女士应当对损失进行举证。但是因为姜女士同对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报酬的,因此除非售货员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否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免除赔偿的责任。由于姜女士没有告诉保管人包中有何物品,因此,包丢失后,商场仅负责赔偿该包,而不负责赔偿包中的物品。
影楼将顾客照片丢失 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110热线 (记者 李楠)白小姐在呼市赛罕区中专路开了一家影楼,前不久,影楼遭窃,照相设备和部分顾客要求冲洗的照片丢失。其中包括一位顾客为儿子过十二岁生日时的照片。得知影楼将其照片丢失后,顾客要求影楼赔偿5000元。白小姐认为,影楼将顾客照片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要求的赔偿数额,白小姐并不认同,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白小姐向本报咨询:她将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影楼在提供冲印服务过程中造成顾客财产损失,应该按照顾客的要求,以退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顾客为儿子过十二岁生日的照片,已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毁损或丢失都会给顾客带来精神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影楼应当对顾客进行适当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冲印单位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冲印单位的获利情况;(5)冲印单位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7)其他相关因素,如法律的特别规定等。
丈夫与人同居导致离婚 妻子可申请损害赔偿
新闻110热线(记者 劭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白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丈夫于1992年结婚。去年6月,她发现丈夫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今年年初,白女士的丈夫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婚。白女士想知道,她可以向他的丈夫主张损害赔偿吗?
本报法律服务部认为,白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给予经济赔偿,但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白女士提供的情况看,是因为其前夫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所以白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其前夫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白女士可以就损害赔偿一事向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一年以内。
公司未经批准设置车身广告司机受处罚谁来担责
新闻110热线 (记者 李楠)去年3月,王先生在呼市某公司开车,因公司车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了车身广告,交警对开车的王先生进行了扣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随后,王先生将罚单交给了公司车队队长,要求公司交纳这笔罚款。同年5月,王先生辞去了公司的工作。2006年年初,王先生和朋友去交罚款,得知因未及时交纳去年的罚款,他的驾驶证已被计满12分,罚款的滞纳金也累计到了一千多元。王先生找到了原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这笔罚款,公司却百般推辞。王先生向本报咨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这笔罚款?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置车身广告,而王先生是在履行正常的职务行为,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这笔罚款应当由原公司承担。
夫妻同被辞退 通过法律讨说法
新闻110热线(记者 钱虹)2005年11月25日,本报刊发了《被单位辞退申请劳动仲裁 妻子也被辞退》一文。日前,关青海因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已向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受连累被辞退的妻子也已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于3月10日对该案进行审理。至此,夫妻双双踏上了依法维权之路。
2月20日,满脸惆怅的关青海再次来到报社向记者反映,他被呼市美商生物高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辞退后,因工资、经济补偿与公司发生争议一案,呼市新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但结果与他的期望相差甚远。关青海介绍,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依法仲裁被诉人(简称美商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九千余元,另外补交社保费等。据记者了解,1月20日,呼市新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裁决:美商公司向关青海支付13天的工资714.60元,补发2005年10月2日、3日的加班工资38.35元,同时,美商公司为关青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交费,支付2005年11月9日至12月31日的生活费459.20元。关青海告诉记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给他支付的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等加起来不到1500元钱,而为了申请劳动仲裁,他所花费的也早已超过了这个数额。谈及到他的妻子时,关青海愧疚地说,公司先后将他们夫妻二人辞退,一家人突然没有了任何的经济来源,生活也愈加拮据。因此,春节一家人都没有回家乡与亲人团聚,而是留在了呼市。
再过几天,妻子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也要开庭了,关青海希望法律能为他们夫妻二人讨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