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福州市被中央文明委授予首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称号;2003年初,经中央文明委确认,继续保持这一称号。2003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委和省委文明办等省直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帮助下,福州市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振奋精神,抢抓机遇,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精神文明建设紧紧围绕增强实效这一要求,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继被命名为首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等之后,两年来,又相继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省首个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达标城市"等称号,连续五次被评为"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六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