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消费者协会成功地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消费调解案件,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500元。
2005年8月22日晚,消费者张晖、白丽来到海拉尔区金鼎饭店吃火锅,就餐约1个小时左右,张晖和白丽感觉不大舒服,大约10分钟后,两人相继晕倒,当场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两人均为一氧化碳中毒,而其中一人还带有6个月身孕,经抢救,虽然两人生命安全均已无碍,但据医生讲,该事件的发生将对其本人的健康及腹中胎儿有一定的伤害。两名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金鼎饭店投诉到海拉尔区消费者协会。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并向主治医师取证查实,导致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是金鼎饭店的木碳火锅释放出的一氧化碳,致使消费者中毒晕倒,实属该饭店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没有保证其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向经营者讲解法律知识,明确事故的责任,使经营者认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金鼎饭店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补偿,合计人民币5,500元。通过此次消费纠纷的解决,使经营者认识到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食品的同时,还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消费环境,对食品的辅助材料也要严把质量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