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6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海拉尔区某中医处看病,该中医大夫给消费者出具了药方,并指定其到某药店抓药,李先生为了节省费用,就将药方拿到另一家规模较大的药店购药,该药店的药剂师说该药方中的其中两味药名为“九虫天”和“柴云”的药品在《中华药典》上没有,消费者又走了几家药店,得到的是同样的答复。无奈,消费者到中医大夫指定的药店购药,该药店轻易就拿出了《中华药典》上没有的“九虫天”和“柴云”两种中药,消费者心有疑虑,于是拿着购买的中药找相关专家进行认定,结果发现那两味药其实就是很普通的中药“黄芪”、“柴胡”,而中医大夫指定药店出售的所谓“九虫天”和“柴云”药价竟比其他药店出售的同类药物高出130元。为此,消费者投诉到当地消费者协会。经当地消协调查,消费者投诉属实,医生与药店串通,巧立名目,更换药名,提高药价,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药店双倍赔偿消费者购药款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