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2日,扎兰屯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三位卧牛河镇卧牛河村三组农民投诉。投诉卧牛河镇镇北商店销售的板葵葵花种子,到成熟期不成熟,葵花杆高、头小不结粒。消费者协会受理后立即到田地里现场勘察,确认情况属实,将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和拍照。并在当天询问了镇北商店负责人,原来板葵种子是从碾子山种子公司购进的,数量不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与碾子山种子公司联系,后该公司派技术人员亲临农田察看,确定是种植板葵种子所结庄稼。
根据上述事实,当地消费者协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调解,碾子山种子公司赔偿农民每亩土地50元,合计赔偿农民损失2000元整。至此,农民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