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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三无”产品法不容 消费者退货理当然
内蒙古新闻网 2006-05-30 11:54 

  巴彦淖尔市乌前旗公庙镇消费者刘素梅,在2004年5月28日从西山咀镇富来图片社以11000元订购“拍得富”数码贴纸照相机一台及部分耗材,6月2日货到后消费者发现该像机无合格证、无厂名、无厂址、就连说明书也没有,经过调试该像机拍照也不正常,消费者遂提出退换,但经营者不予退换,只答应进行维修。消费者在使用10个月当中,经营者反复四次对该机进行了维修,还是不能正常使用,再往后经营者以消费者未付清货款为由,连修都不给修了,消费者于2005年4月10日向乌前旗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乌前旗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所购照相机为“三无”产品,且存在质量问题,虽经多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旗消协依据《消法》第45条之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教育,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还了货款。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编辑:苏布德